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款?

2025-09-08 08:52 来源:葛洲坝人民法院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现代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为了寻求发展,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被用于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出借人一旦出现还款纠纷,究竟该由个人还是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借款双方敲响了警钟。

张红与马军系朋友关系,马军系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月,马军两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红借款30万元,并与张红签订《借款协议》,载明马军向张红借款,双方还约定了借款利息等事项。马军将所借款项用于支付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经营项目。其后多年间,马军陆续向张红还款13万元,剩余本息未偿还。张红多次催收无果,遂将马军与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军作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系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张红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马军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代表人双重身份,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以个人名义借款时,需意识到自身同为还款责任主体。同时出借方在出借款项时,应通过将款项直接转入单位账户等方式来固定证据,并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才更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讯员 古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