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房反遭“鸠占鹊巢”,法院判决限期腾退!

2025-08-26 09:11 来源:猇亭区人民法院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好心借给朋友的房子,数年间朋友理直气壮霸占房屋拒不搬离,这可咋办?想靠耍赖霸占他人房屋?法律可不同意!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原告将其单独所有的房屋出借给被告暂住,没过多久,被告说要买下原告的房子,二人商量好了价格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期被告以诸多借口推迟给付购房款,2025年4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短信通知被告7日内腾退房屋,被告多次微信承诺付款却未兑现,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搬离、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已就案涉房屋买卖价款达成一致,被告亦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转款,法院认定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形成有效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声称自己已付款但均无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被告迟延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2025年4月28日的腾退通知即构成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双方合同当日解除。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法官说法:善意相助需坚守边界,口头约定亦要信守承诺。合同订立形式不限于书面,口头形式只要达成合意即具法律效力,但合同有效不意味可以任意违约,法律既保护合法合同关系,更不容忍借“情谊”之名侵占他人财产,任何试图“霸占”他人房屋的行为,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