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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法院判决公司按日工资3倍补偿

2025-08-10 11:46 来源:楚天都市报 编辑:王道远 人阅读

时值暑假,不少人休年假陪孩子。对企业而言,职工未休年假,能否视作自动放弃,并可以不支付补偿?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年休假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4月,丁某入职甲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丁某因“发展原因”提交离职申请,甲公司表示同意。

在甲公司工作期间,丁某未休年假。2024年7月,丁某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同年8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丁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甲公司不服,向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显示,其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丁某的累计工作年限超过20年,依法应享受每年15天年休假。丁某对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享受14天年休假的认定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可。甲公司未安排丁某年休,应给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法院遂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丁某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首席记者 袁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