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09:01 来源:葛洲坝人民法院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那么保证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案情回顾
谭某与兰某、杨某系邻居关系,兰文某系兰某之子。2022年2月及2023年7月,兰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分两次向谭某借款10万元,期间支付了谭某部分利息。兰某于2023年7月向谭某出具手写借条一份,载明了借款本金、月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兰文某、杨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约定期限届满后,兰某未归还借款,谭某经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兰某偿还借款并主张杨某、兰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杨某、兰文某仅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未明确注明保证方式,故杨某、兰文某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杨某、兰文某对兰某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则,在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如果你是出借人,已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其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对方出具借条或者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则需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讯员古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