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打零工”受伤,谁买单?

2025-04-28 09:30 来源:葛洲坝人民法院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近年来,“打零工”逐渐成为建筑市场上一种常见的劳务服务形式,但临时工在工作现场受伤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葛洲坝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为灵活就业中的安全责任敲响了警钟。

甲公司在其承包的某办公楼观光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中,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加工制作案涉电梯项目的井道钢结构。某劳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钢结构加工制作完毕并进行了现场安装。后甲公司发现钢结构外层油漆发生了雨后脱落,遂通知某劳务公司进行补漆。刘某经人介绍作为临时小工来到施工现场,与某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口头商议工作内容及薪酬后,承担了该项补漆工作。补漆过程中,由于吊车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刘某乘坐的吊篮缆绳断裂在高空发生侧翻。刘某后被送医治疗二十余天,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甲公司主动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后因对误工费等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某劳务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经审查,法院了解到甲公司、某劳务公司具有多年合作关系,刘某亦有调解意愿,该案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针对该案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经向甲公司、某劳务公司释法明理、解答疑惑,甲公司、某劳务公司均自愿承担赔偿义务,刘某亦同意结合其具体伤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调整合理的赔偿金额。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某劳务公司各自承担赔付金额的50%。甲公司、某劳务公司在领取调解书后两周内,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款项近21万元一次性给付到位,案涉纠纷彻底化解。

在此法官提醒:务工人员在提供临时性、非固定性劳务时应增强证据意识,减少口头协议,尽量形成书面凭证等能够证明雇佣关系的证据,以避免雇主在事故发生后推脱责任。雇主对作业场所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应当为务工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为高危工种购买相应保险,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讯员 古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