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6 14:51 来源:宜都市人民法院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近日,宜都市法院审结两起酒后驾车抗拒执法刑事案件,被告人孙某、陈某因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交警执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案例一:冲岗拖行致伤案。2024年国庆节深夜,孙某自认白天酒精已代谢完毕遂驾车出行。遇交警夜查时,其酒精检测仪报警。在交警要求下车进一步检测时,孙某突然加速冲岗,将执勤女交警拖拽倒地致腰椎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潜逃数天后孙某自首并赔偿1万元取得谅解。
案例二:持刀袭警逃逸案。2025年1月,陈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车遇查时,持杀鱼刀先后三次暴力威胁执法交警,先挥刀砍向交警头部未果,后在逃逸途中两次持刀逼退警车。陈某迫于压力于当晚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中午饮酒后,当晚驾车遇查酒驾时,为躲避处罚加速冲岗,将执勤交警拖拽倒地致轻微伤,其行为已严重阻碍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酒驾遇检时不仅驾车逆行逃逸,更持菜刀挥砍追赶交警,以暴力手段直接威胁民警人身安全,构成袭警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案例一中孙某驾车冲岗拖拽交警,直接造成执法人员腰椎骨折(轻微伤),尽管事后主动自首并赔偿,但其行为已严重阻碍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例二中陈某酒驾遇检时不仅驾车逆行逃逸,更持菜刀挥砍追赶交警,虽未造成实际伤害,但其以暴力手段直接威胁民警人身安全,性质恶劣,构成袭警罪。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面对执法检查,配合是公民唯一正确选择。任何侥幸心理和冲动对抗,终将付出自由代价。(通讯员向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