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15:46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其中的权利义务迥异。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逃避自身社会责任担当,试图通过与劳动者确立劳务关系来规避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用工关系,不能仅看双方约定的用工关系名称,更要根据实际用工判断劳动关系,方能破除逃避责任的“障眼法”。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小洪经人介绍到宜昌甲公司工地从事打锚杆等杂工,与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口头约定工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
一天,小洪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了结此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确认双方是劳务关系,约定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洪15000元,后甲公司依约支付。
又过了三个月,小洪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小洪和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要结合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法予以认定,不受《赔偿协议书》约定的劳务关系影响。
小洪和甲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他为甲公司打锚杆,从事的工作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小洪到甲公司承揽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劳动报酬由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结算,日常工作安排及劳动管理由甲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小洪与甲公司在工作上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性,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构成事实法律劳动关系的特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具有三大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内,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二是经济从属性,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以此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三是组织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建立劳动关系,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受到相应保护。如建立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双方平等协商,自主确定相应劳务报酬等,受保护程度较低。用人单位在聘任工作人员时,要结合用工实际来选择适当的用工方式,承担起社会责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最好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工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通讯员 周若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