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14:22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案件简介:
2023年8月,杨某某通过线上渠道购买渔网、尼龙绳以及橡皮筏等捕鱼工具,在宜都市渔洋河某水域,使用三副三层刺网横跨河段布置成口袋状捕鱼。在2024年2月26日至4月15日期间,杨某某4次收网,捕得鲤鱼、白鲢等渔获物,并将部分渔获物出售获利。
杨某某所使用的渔具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禁止使用的渔具“三重及以上刺网”。经鉴定,被告杨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400元。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杨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00元。
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为捕获野味,在宜都市某山林内放置装有GPS报警器的铁质捕兽夹。2024年2月,放置在山林内的捕兽夹成功捕获一只野生动物,后郭某某将该动物带回家中处理切分、冷冻保存。
经鉴定,郭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系中华斑羚(俗称野羊子),为《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物种整体价值500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通讯员 张啸海、谢雨蒙、张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