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我的指纹!”伪造证据?罚!

2024-10-08 09:42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法官,这个文件我从来没有见过,肯定是伪造的,我要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

近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股东李某某以所在公司陷入僵局为由,申请解散公司。当她看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提交的《股东退出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财务对账》两份文件后却十分激动,坚称文件是假的,并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

然而,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两份文件上的指纹和笔迹均是李某某本人的。

李某某面对权威的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申请补充鉴定。法院经过与鉴定部门沟通后,对文件自身的真实性进行了补充鉴定,这次的鉴定结论让人大吃一惊,这两份用来鉴定的文件存在消退原部分书写笔迹后二次打印的变造文件行为。

也就是说,这两份文件是对方当事人将李某某签字捺印的原始文件中的内容采用技术手段消除后,仅保留李某某在落款处的签名和指印,然后在上述空白处添加打印文字后形成了新的文件。所以才会出现指纹和笔迹鉴定为真,文件本身鉴定为假的现象。

宜昌中院经审理认为,《股东退出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财务对账》系变造而成,不予采信。许某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变造的文件作为证据,属于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违法行为,综合违法行为的情节、涉案纠纷的处理结果,决定对许某罚款5万元。许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北省法院经审查后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科技改变生活,创新引领未来。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技术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更多便利的设施和服务。我们应将新技术应用于生产生活,提高生活品质,而不是用于改造、变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俗话说的好“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聪明的猎人”,新技术的出现虽然使得伪造、变造证据的手段更隐秘和高明,但也促成了侦查手段的现代化和精准化。本案中,虽然人们的肉眼无法识别出证据的真假,但通过更为先进和专业的“多光源显微检验”和“激发荧光时序检验”,被消退的字迹清晰可见,疑似篡改区域检见强荧光反应,当事人表面上变造的天衣无缝的假证据,在新技术“火眼金睛”的扫描下,变得破绽百出,最终显出原形。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伪造或变造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通讯员 朱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