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表瑕疵缘何无法获赔?

2024-09-19 09:56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手表瑕疵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9日,周某在某商场看中名牌手表一块,并支付货款18000元。同年3月11日,店员在周某取表时向其出示《购物签收单》,该单据载明“您的专属顾问在产品交付前,已向您确认产品及包装完好无损……商品一经售出或保修卡完成填写盖章后,非质量问题不能退换”等内容。周某在该单据签名确认,销售员郭某同时签字,并拍照存证。

3月19日,周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反映手表带上面有个印,但拍出来不太明显。同年3月21日,周某要求退货并将手表退回柜台。后品牌方反馈不符合退货标准,双方未就退换货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返还周某已支付的商品费用18000元。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周某支付对价、商场交付货物,双方合同履行完毕。《购物签收单》证明周某取货时已完成对货物的检验,并确认手表完好无损,交付后货物的风险依法由买受人即周某承担。首先,周某所述划痕通过当庭核验,仅凭肉眼难以分辨;其次,即使划痕真实存在,周某亦无证据证明划痕于收货前已存在;再次,外观瑕疵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货情形。综上,周某主张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是较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在合同的检验期内或合理期间内或标的物收到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均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即使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真的存在数量不符或质量瑕疵的情况,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主张补足数量或承担违反质量瑕疵担保的责任。

因此,买受人在购买货物后,应当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及瑕疵通知义务,否则买受人可能丧失主张瑕疵救济的权利。

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时保留好购货凭证,签订购货合同,约定清楚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在收到货物时按照约定履行检验义务,如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以保障自己的权利。(通讯员 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