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账丢失关键证据,还能维权吗

2024-08-09 11:32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2018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防腐木采购合同,金额合计168500元。双方选择货到付款,按实际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双方对结算清单签字确认后,原告方提供相应正规票据,被告再付款。并约定被告付至验收合格总金额的95%,余下5%质保金,质保一年。

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被告于2018年支付9万元,2021年支付1万元。后原告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向被告公司杨总联系开票和付款事宜,对方均回复“联系公司财务”,原告遂前往被告的武汉分公司查账,会计在纸上写下44378的数字。

因一直拿不到待付剩余款项,原告于2024年4月8日来到葛洲坝法院立案。承办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因办公室失火,其仅能提供与杨总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但均能表明原、被告公司办理了结算单还有四万多未支付,完工单、结算单、合同都存放在被告公司。

被告辩称没有办理过结算,仅能提供已付款10万元的发票、回单及所附合同。还以公司项目太多,打电话根本不知道谁是谁为由,认为不可采信电话中所说的是否欠款和欠多少。

无奈,两次开庭结束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结算单,但被告回函称“该案涉合同并未办理结算,无法提供”。

为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树牢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信心,保障合法权益得到支持和维护,承办法官综合电话和微信内容、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原告已收到的货款,推知形成过结算单,且被告公司应持有。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结算单上货款总额144378元真实,判决支持原告公司请求支付44378元的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上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法官在此提醒,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各市场主体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建设者,当有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讯员郑雄心田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