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旅游市场十大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2024-08-06 07:02 来源:三峡日报 编辑:张远近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确保我市旅游市场平稳有序,保障广大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上半年依法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2023年12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经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宣传“大九湖三日游”旅游产品时,承诺入住当地“准四”豪华酒店,实际入住商务酒店,因酒店卫生条件差导致游客投诉。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54元,罚款5000元;对该公司计调朱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二:胡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2023年12月1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电话投诉,称其一行5人开车前往三峡大坝的途中,一名自称叫“陈强”的人向其推荐并售卖的“两坝一峡”旅游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经查,当事人真实姓名为胡某,其为游客预先安排旅游行程(“两坝一峡”下水行程),提供游览产品和交通服务,并按总价收取旅游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胡某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宜昌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2024年1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经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学路8号三峡大学双创中心1楼103室(实际经营地址)宜昌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线上宣传售卖“神农架国际滑雪二日游”包价旅游产品,在荆州地区招徕18名游客,转交给宜昌某旅行社实际操作,赚取人头差价。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远罚款2000元。

案例四:付某群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2024年1月24日,三峡坝区公安分局中堡岛派出所向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移交了当事人付某群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在带领游客游览“中堡岛主体公园”的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向游客提供了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付某群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000元。

案例五:陈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2024年3月3日,陈某在三峡坝区坝河路与神女路交会处多次拦截过往车辆,意图为自驾游游客提供旅游服务项目进行牟利。其行为妨碍了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拘留5日。

案例六:谭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2024年3月3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中心一楼,正在向游客讲解导览图的谭某进行执法检查,其称未取得导游证。经查,谭某经朋友介绍为一个7人旅游团在“三峡大坝”景区提供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约定导游服务费100元(因本案进入调查而未实际收取)。谭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谭某罚款1000元。

案例七:张某平、杜某芝、杨某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2024年3月12日,张某平、杜某芝、杨某苹在三峡坝区景区附近神女路P2停车场入口处及天鹅路与神女路交会处马路上拦车揽客,意图为自驾游游客提供旅游服务项目进行牟利,且张某平、杜某芝、杨某苹影响了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平、杜某芝分别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对杨某苹罚款200元。

案例八:陈某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2024年3月12日陈某华为招揽游客接受旅游服务,在三峡坝区天鹅路与神女路红绿灯路口,多次趁车辆等红灯时机,窜到马路中间拦截开往三峡换乘中心停车场的自驾游车辆,并较长时间与游客纠缠,影响了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华罚款200元。

案例九:朱某飞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2024年5月6日,某市民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其在参加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行程中,导游朱某飞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经查,此导游受该公司委派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期间,在包车大巴上向游客兜售魔芋、清江鱼等特产并从中获利,朱某飞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对朱某飞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350元。

案例十: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向某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2024年5月31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中心二楼,正在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向某蓉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经核实其由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两坝一峡”(车上船下)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向某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元;对该公司计调吴某某罚款2000元;对无证导游向某蓉罚款1000元。(记者张婷婷,通讯员段颖、李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