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09:43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7日,邓某与数智公司签订了一份《饲料购买合同》,邓某购买饲料,数智公司负责供货。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刘某某、李某某、汪某某、邓某某四人分别用自家的房子做了抵押担保。虽然数智公司与某饲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实际上,饲料是由某饲料公司按数智公司的指示直接发给邓某的,数智公司已经预先支付了饲料的全部价款。
从2019年6月27日到12月5日,邓某通过网络平台在数智公司下单买饲料,总价781878元,数智公司按照订单明细从某饲料公司和某农业公司采购饲料。其中,到10月5日为止的饲料,邓某确认收货并付了218974元款项;10月6日到12月5日之间,某农业公司送的饲料,邓某确认收到了价值59919元的饲料,但只付了4775元;同一时期,某饲料公司送去的饲料价值502985元,邓某支付了25235元,但他声称其中有343645元的饲料没收到。为此,数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邓某等被告支付相应货款。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数智公司对履行交付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按照日常经验法则,数智公司应向法院提交邓某确已签收标的物的相应凭证等证据,才能对待证事实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本案中,数智公司提交的收货单上签收人为案外人盛某并非邓某,而邓某对收到货物的事实不认可,在无法核实被告邓某是否授权盛某签收全部货物的情形下,该证据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
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没有简单下结论,而是全面审查了所有相关材料:数智公司提交的《饲料买卖合同》《购销合同》,某饲料公司出具的交付证明及交付明细、对账函、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邓某向数智公司转账的银行流水、某饲料公司发货单等证据,综合这些信息,法院认为数智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存在高度可能性,最终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数智公司已履行交付义务,并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和说明采纳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
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饲料公司向原告数智公司返还货款18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邓某向原告数智公司支付货款5145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与汪某某、邓某某在被告邓某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以其抵押的自有房屋承担担保责任。
邓某、某饲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在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法院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明确了这一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证明标准,是在现有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完全还原“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基于对事物发展的盖然性规律的科学认识所确立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该规则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对待证事实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从而有利于权利人更容易获得司法救济,并提高诉讼效率。
在理解和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需要考虑和注意以下几点: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是对法官内心确信上的最低限度的要求。2.“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适用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等案件。3.无论对方是否提出反证,均应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4.适用该证明标准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时,法官应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和说明采纳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通讯员 李珺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