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车”撞出大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担?

2024-06-27 10:43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人阅读

公园的游乐项目丰富多样,体验感十足,是很多老人带娃外出的首选之地,但是在游玩的过程中,如果小孩误伤他人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小孩驾驶儿童玩具车致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董某某在秭归县茅坪镇坝头公园摆摊经营儿童游乐项目。

2023年1月27日,易某(系小明外祖母)带6岁的小明(化名)向董某某租用儿童玩具车。谭某某经过坝头公园路段时,被小明独自驾驶的儿童玩具车碰倒受伤,后被易某送至秭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谭某某的伤残评定为九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小明、秦某(系小明之母)、易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2824.40元。

诉讼中,董某某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

本案中,小明在坝头公园驾驶儿童玩具车将路过的行人谭某某碰倒致伤,系直接侵权人,秦某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因小明尚未成年,赔偿责任应由秦某承担。

易某作为小明的临时监护人,在事故发生时疏于监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董某某作为摊位的经营者,未划定儿童玩具车行驶区域,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张贴警示标识或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也未在谭某某经过其经营区域时予以劝阻制止,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提示责任,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以及小明、秦某、易某的亲属关系,秦某、易某共同承担本案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本案次要责任。经调解,秦某、易某自愿赔偿谭某某损失44200元(不含已经垫付医疗费20489.51元),董某某自愿赔偿谭某某经济损失28900元。

法官提醒

小孩子年纪小,心智还未成熟,无法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监护人的责任更重,监护人及监护人的受托人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及教育,引导其从小树立规则意识,避免对自身、对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场所的对象,应当提醒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安防预案,配备一定的安防设施。(通讯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