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6:38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案情回顾
小平在停车场与小江发生口角,小平驾车准备离开,小江站在车辆后方阻拦,小平启动车辆缓慢倒车、刹车,小江仍不离开,小平再次发动车辆,车辆移动接触到小江腿部,小江随之倒地。当日,小江前往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康复后,小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平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118.16元。
小平辩称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小江拦车具有非法性,因拦车摔倒有“碰瓷”嫌疑,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
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明知车辆后方有人,仍多次缓慢倒车,其行为不当,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主观存在较大过错;原告阻拦车辆离开的行为亦欠妥,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结合事故原因,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拦车”“开斗气车”均不可取,不论因何事发生口角,双方都应保持理智,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莫因“斗了气”导致“伤了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通讯员 冯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