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在便利店摔伤,谁担责?

2023-10-13 09:45 来源:三峡宜昌网

老人在便利店意外摔伤,向便利店索赔。便利店认为摔伤与其无关,不愿承担责任。双方责任应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80岁的陈奶奶在某便利店内买冰棍吃,在其准备进入仓库时,左脚被门槛绊住,导致左腿呈跪姿落地,继而摔倒。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5万余元。陈奶奶遂将便利店诉至西陵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监控视频显示仓库与卖场地面铺设同样颜色的地砖,门槛高度较低、区域边界不明显,容易给顾客造成视觉上的错觉,不易发现仓库与卖场地面高度差。虽然仓库不属于营业区域,但事发时仓库大门敞开,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放任危险发生的过错。现便利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陈奶奶摔伤的事实亦说明便利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便利店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陈奶奶作为高龄老人,还曾做过左髋关节置换手术,其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更应谨慎注意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其在明知仓库系非营业区、顾客不得入内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最后不慎摔倒受伤,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陈奶奶诉称事发时地面有水渍,但监控视频中并无直接体现,其亦未提交因地面水渍而摔倒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西陵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过错程度认定便利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60%,陈奶奶自负责任比例为40%。判决后,便利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便利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的原告陈奶奶是一位耄耋老人,反应能力、行动能力、身体素养,都有别于年轻人。便利店作为人流量较大的经营场所,陈奶奶在外出购物时,其自身及家属应就老人的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陈奶奶在明知仓库系非营业区、顾客不得入内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最后不慎摔倒受伤,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讯员  莊丽、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