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与“修复”并重 “治罪”与“治理”结合 —— 宜昌法院护航生态环境保护彰显司法力量
来源:三峡日报  发布时间:2024-11-20 16:18

编者按:

今年以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实行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模式基础上,积极指导基层法院将涉及环境和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的执行案件纳入专业审理范围,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归口审理和执行,全力打造“四合一”工作模式。

同时,联合六部门建立全省首个市级“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为宜昌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了生动司法实践范例。现撷取基层法院部分典型涉环境资源案例,一睹护航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

秭归法院:

守一江清水护两岸青山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两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票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碳汇损失89.45吨,支付碳汇损失金额8158.73元。这是自三峡库区首张林业碳票正式签发后审理的首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碳汇赔偿案件。

2022年10月,向某甲、向某乙明知卖树的村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组织工人非法砍伐201株林木,林木蓄积总量49.22立方米,并分五次贩卖至木材市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最终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秭归法院坚决扛牢“守护一江清水东流”政治责任,围绕预防性、协同性、恢复性司法,制定《关于服务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十条措施》,打造“1+1+5”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平台,会同相关职能单位搭建“两法衔接”基地,联合流域内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治罪”与“治理”结合,探索建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新机制,为建设三峡生态文明窗口、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宜都法院:

聚司法之力守护一江碧水

今年上半年,宜都市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宜都市公安局等单位在五眼泉镇清江库区清水湾开展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放流鱼苗20万余尾。两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汪某、刘某主动参与到增殖放流活动中,分别投放鱼苗2700尾、1900尾。

去年7月,汪某、刘某相约携带投射叉刺耙刺渔具在宜都市红花套镇大溪桥清江河流域捕鱼被公安机关查获。今年初,宜都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汪某、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判令汪某、刘某分别投放鱼苗2700尾、1900尾。

近年来,宜都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主动融入地方生态保护大格局,依托长江沿岸化工园区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成立了全省首家长江沿岸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官工作室,为地方绿色产业转型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判后回访全覆盖,常态化邀请相关部门对环境资源案件执行进行监督,联合护航长江“最美岸线”。

西陵法院:

以法之名筑牢水生态保护屏障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某矿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进行处罚,以“零容忍”态度筑牢长江大保护法治屏障。

2022年7月,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对某矿业公司工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经即时采样检测,该矿业公司生活污水排放4项因子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某矿业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生活污水排放的污染物经检测有4项因子超标,且总磷浓度超标倍数在10倍以上,已经造成环境污染,不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遂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其超标排污行为进行处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年来,西陵法院积极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课堂”宣讲,联合打造沙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生态修复基地”保护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为宜昌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伍家岗区法院:

公益诉讼让“捕鱼者”变“补鱼者”

近日,伍家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被告人刘某某在某河道内使用自制电捕鱼装置,先后6次采用电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经认定,刘某某捕捞位置为禁捕水域,使用的电捕鱼设备为禁用的渔具渔法,现场遗留的渔获物称重总重量为3.45千克。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电捕水域放流鱼苗。

今年以来,伍家岗法院通过积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惩罚性赔偿”等责任方式,用公益行动抵扣相应赔偿罚款,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三合一”。此次通过公益诉讼敦促刘某某进行补偿性鱼类增殖放流,旨在发挥司法职能,引导被告人积极参与生态流域修复治理,让“捕鱼者”变“补鱼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