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6 08:50 来源:三峡宜昌网
一般来说,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均能适用交强险,但挖掘机、吊车等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能否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7日,刘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即吊车)在工地作业时不慎将工地作业人员田某刮撞倒地,导致田某受伤。田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田某因该事故造成各项损失9865.64元。
该吊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两保险公司均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无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无法明确,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某损失9865.64元。
法官说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其中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本案肇事吊车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作为特种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范围,特种机动车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道路上行使的时间少于作业时间,若将其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完全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将严重受损,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不相符。
且保险单中已注明机动车种类为起重车,即投保时A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种类及用途属于明知,应当预见此类车辆在作业状态下发生事故的概率更大,但未就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作出约定,故A保险公司应对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A保险公司能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田某的损失,被告刘某和B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邬珏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