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喝酒开了我的车,我要担责吗?

2023-11-23 10:46 来源:三峡宜昌网

案情简介

“朋友喝酒后开我的车,出了交通事故,凭什么要我承担赔偿责任?”尹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依然心存不解,于是找到法官要求进行判后答疑。

原来,胡某与尹某是好兄弟,两人在一次聚餐饮酒后,尹某便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胡某开回家。令尹某没有想到的是,胡某在开车回家途中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高某受伤、两车受损。高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合计37余万元,胡某赔付了1万元。后经交警调查后认定胡某无有效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高某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万元,胡某赔偿15余万元,尹某赔偿1万元。

保险公司赔偿之后便起诉尹某和胡某,对其已经支付的20万元款项进行追偿。

裁判结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尹某、胡某分别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万元、16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进行追偿。

本案中胡某作为侵权人,系醉酒驾车,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对其行驶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驾车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尹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其与胡某共同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给胡某驾驶,应认定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法院认定尹某应该承担20%的过错赔偿责任。(通讯员 杨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