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0 08:43 来源:三峡宜昌网
近日,甘某收到了法院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被告知其账户被冻结。
联系法院之后,甘某才知道,原来这场“无妄之灾”源于自己之前在A公司任职时签下的担保合同。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甘某作为A公司的业务代表与B公司签订建材租赁合同时,B公司除要求A公司在合同中盖公章外,还要求经办人甘某在合同中签字,甘某在未仔细阅读询问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保证人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不久之后,甘某从A公司离职。
在甘某离职后,A公司因欠付B公司租金被起诉至法院,甘某被B公司认定为A公司债务的保证人,被列为共同被告,被要求连带偿还B公司债务本金及违约金共45万余元。
A公司和甘某在答辩中均提出,甘某仅是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其代表公司办理业务是职务行为,要求甘某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公平也不合理。
审理经过
法院查明,A、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甘某以保证人身份仅在主合同第一页签字,而关于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则规定于合同附件中,附件系B公司与其他公司开展类似业务时的通用条款,内容无填充空间或者更改余地。法院认为,前述合同附件中的条款系B公司出于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拟定,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合同相对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两种选择,而无变动相关内容的可能性,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B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举证证明其要求甘某签字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即提示甘某的身份系保证人以及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因而相关格式条款对甘某不生效,故B公司要求甘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中,甘某因“幸运”地遇上格式条款合同,免除了连带保证之债。民法典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在适用格式条款与相对方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时,相关条款的内容应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要避免利用自己一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熟悉的优势,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减损对方权利,否则可能导致相关条款不被法律认可。
同时,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每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尤其是如本案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负担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承担能力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切勿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通讯员 李彩泞 李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