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瞒着儿子们签署合同,合同有效吗?

2023-10-11 08:51 来源:三峡宜昌网

母亲在儿子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山林租赁给公司,儿子将母亲和公司告上法庭,合同有效吗?他们到底谁说了算?远安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一探究竟。

周阿姨与老伴儿育有两子,长子阿峰与次子阿明。1984年周阿姨老伴儿作为家庭联产承包的户主分得耕地5亩和山林两块,其中一块山林地名为“奂老”,一块山林地名为“牛岗西侧”。

长子阿峰与次子阿明分别于2001年、2012年分户。2013年周阿姨老伴儿去世,阿峰、阿明分户时均没有与父母分割山林,奂老和牛岗西侧山林属于三人共有。2023年1月两儿子回母亲家时得知某商贸公司与母亲签订山林征用协议书,作价2万元已将奂老山林分两次全部征收。两儿子得知这一情况后,以签订山林征用协议未经共有人同意要求商贸公司返还山林,商贸公司不予理睬。两儿子商贸公司在未征得山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周阿姨签订的征用协议书已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商贸公司辩称:关于两份山林征用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其与周阿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周阿姨作为户主,有权决定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权以家庭名义与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因此案涉协议有效,两儿子无权要求认定两份山林征用协议无效。

周阿姨辩称:因为我不认识字,商贸公司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开始公司告诉我只修一条路,公司说他们走了之后山林还是我的。

法院审理:一、关于合同性质。本案合同虽名为“山林征用协议”,但被告商贸公司并非征收主体,依据周阿姨在庭审中陈述的“当时公司的说他们走了之后山林还是我的”,可以说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是周阿姨将家庭联产承包的山林交给被告商贸公司,由商贸公司在经营期间内占有、使用,商贸公司向周阿姨支付使用对价,周阿姨与商贸公司之间构成山林土地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效力。周阿姨代表家庭成员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其他共同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权利人,需判断周阿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首先,案涉山林的权利证书登记在周阿姨的已故老伴儿名下,周阿姨无论是作为家庭成员还是作为已故老伴儿的继承人,其均享有案涉山林的承包经营权,故周阿姨具备处分案涉山林的权利外观;其次,周阿姨是二原告的母亲和长辈,基于二原告与周阿姨之间特殊的亲属关系以及山林、土地以家庭为单位赋权的制度设计,商贸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周阿姨可以以家庭的户主身份代表家庭成员就案涉山林对外签订合同。商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尽注意义务,符合善意相对人的身份,因此,周阿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合同已生效且对山林共同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周阿姨处分的是山林一段期间内的占有、使用权利,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转移,所签订合同的对价也未对共同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侵害。本案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二原告以周阿姨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两儿子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左璐 郑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