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能请求增加抚养费吗?

2023-09-21 09:37 来源:三峡宜昌网

案例简介

近日,远安县法院嫘祖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女儿诉请增加抚养费的民事案件。陈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因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2011年经法院组织调解约定王某抚养女儿,陈某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现如今已过十几年,随着女儿成长后开支的增加,女儿及王某生活压力增大,生活困难加剧,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标准应当结合本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父母达成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经发生改变,已经不能满足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据此,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女儿的诉请予以支持,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女儿年龄阶段、陈某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对陈某应当承担的生活费数额进行了提高。

法官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子女可以在必要时要求父母适当增加抚养费。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我国民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规范未成年人父母的抚养教育行为,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通讯员 吴安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