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0 20:29 来源:三峡宜昌网
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相互伙同,于2023年3月6日11时左右由宜昌市城区乘车前往秭归县茅坪镇实施盗窃。当天14时左右,郑某某、黄某某来到秭归县茅坪镇某小区内,采用工具开锁的方式,由郑某某负责望风、黄某某负责入室盗窃,先后进入受害人宋某某及付某某的住宅内,窃取现金1.1万元、黄金首饰等财物。
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辩称自己只是在楼道中望风,黄某某实施了开锁盗窃后没有给看他偷了什么东西,返回住所后黄某某只给了郑某某2800元的现金。在公安机关的前三次讯问中,郑某某都以此为由,拒不承认盗窃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二人的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只要是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就属于共同犯罪。切莫以为只要没有具体的盗窃行动,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切勿“自作聪明”尝试钻法律的“空子”,最后的结果只会是得不偿失!(通讯员 向红俊 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