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3-09-20 20:38 来源:三峡宜昌网

9月7日上午,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简要

2023年5月16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独自来到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达门船厂滑坡道正下方长江边,使用随身携带的锚杆、鱼线、锚钩等渔具以锚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21时30分许,王某某被巡逻的渔政人员当场查获,并扭送至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西坝派出所。经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认定,王某某系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西陵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西陵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鱼竿、鱼钱、鱼钩、轮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法官说法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锚杆、鱼线、锚钩等渔具,以锚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他明知虎山险,偏向虎山行,此前就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拘役,对此西陵法院才对其作出从重处罚决定。

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什么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什么是“禁用的工具”?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什么是“禁用的方法”?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

“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通讯员 张曼莉、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