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1 14:25 来源:三峡宜昌网
近日,远安县法院茅坪场人民法庭办理了一起因网上银行转错账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那天早上,我本来是想给王某还钱的。但是在微信转账的时候,误将汪某看成了王某,转账发生后,我联系汪某返还,说尽了各种好话,他就是不退给我。”
“这钱又不是我要他转我账上的,而且这钱早就被冻结了,我又没用,我凭什么给他退。”
2022年11月,原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25000元,约定2023年6月底返还。可就在6月15日早晨,张某在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转账过程中,错误将25000元转入同名不同姓的被告汪某银行账户中。事后张某多次向汪某主张返还该笔转账,汪某却以该资金被银行冻结为由未予返还。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汪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没有依据取得该笔资金,符合“不当得利”情形,汪某应当将该笔资金返还张某。法庭经释法说理,汪某认识到错误,承诺返还,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当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网上银行支付等网络支付转账时,应仔细核对收款人的姓名、账号等是否正确,若因操作失误导致转错账,应立即和对方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同时也要做好对方的身份信息、转账电子凭证以及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便在对方明知转错账仍拒不返还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官提醒收款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贪小利,失大义,因一小笔“飞来横财”引来官司,成为被告甚至失信被执行人,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通讯员 万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