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9 14:42 来源:三峡宜昌网
近日,秭归法院九畹溪人民法庭联合九畹溪司法所及村委会诉前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杨某某当场向原告冯某某支付40000元伤后经济赔偿款,为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2023年6月,家住秭归县九畹溪镇的村民冯某某在为同村村民杨某某承包的某料场务工时,不小心被模板砸伤,导致肋骨及尾椎骨受伤,随即被送至秭归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杨某某为冯某某垫付了医疗费10813元,并支付了其生活费及护理费4300元。出院后,冯某某要求杨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时,遭到了杨某某的拒绝,两人为此争执不下。
了解到二人是同村好友, 能在不破坏关系及信任的基础上,拿出双方认可且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无疑是该纠纷的最优解。因此村委会邀请镇司法所和法庭一起参与调解。
起初,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冯某某称经住院治疗,虽然自己现在已经痊愈了,但却落下了病根。杨某某也诉说着自己的不容易,表示冯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实,但自己也已垫付了医药费,因此对冯某某坚持索要大额经济补偿的行为不能接受。
在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后,法官联合当地村委会及司法所开展联动调解。一方面安抚冯某某情绪,引导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向杨某某解释其作为劳务的接受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人民法庭对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杨某某当场赔付冯某某伤后经济损失4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如今,劳务雇佣现象越来越普遍,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公司或个人,存在着设施设备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等问题,同时,提供劳务者也因缺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赔偿主体难以确定等,导致此类纠纷频发。法官在此提醒,提供劳务者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也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及时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通讯员 袁胜兰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