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 15:04 来源:三峡宜昌网
2020年,原告小陈与被告小李通过网络游戏平台结识为朋友。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小陈通过微信等支付工具向小李转账数万元,以自己的游戏账号限额为由委托小李代为充值打赏,充值打赏的费用由小陈承担。小李按照要求购买了“火箭”“飞机”“宇宙飞船”等礼物向小陈直播间进行了打赏消费。小陈通过礼物获取了直播流量及直播收益。
可是小陈是05后,案发时未满18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在事后认为,小陈在转账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向小李转款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被告因原告此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小李主张其在收款时不知道小陈是未成年人,小陈曾在聊天过程中明确表示其为19岁成年人,小李并未在委托打赏行为中获益,所得钱款全部用于直播打赏并向对方提供了打赏凭证。
法院认为,小陈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在案发时已年满16周岁,在游戏平台通过直播方式获取直播收益,并将其作为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自2020年开始在平台玩游戏,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对上述APP游戏平台的操作方式及打赏规则均较为熟悉,小李与小陈在游戏中相识,在日常生活中与小陈并不熟识,基于对小陈是成年人的认识,接受小陈委托为其充值礼物且并未收取报酬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亦符合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相关事务的法律特征。经核对相关银行流水,2022年8月至10月双方有大批资金往来,小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接受小陈转账后均按照小陈要求进行了充值及打赏,小李并未从中获利。综上,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一、通说认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行为,非特殊情况不得返还,故请注意理性消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进行打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返还相应款项,但仍请法定代理人应及时保存银行流水、原始手机载体等相关证据,以顺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程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