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4 15:50 来源:三峡宜昌网
7月12日上午,秭归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秭归县杨林桥镇巡回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向某甲、吕某某、向某乙因犯滥伐林木罪,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护林员及当地村民共计30余人参与旁听。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向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秭归县杨林桥镇某村七组“阴坡墩”(小地名)的山林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任由王某某雇人砍伐,该处共计砍伐林木121株,立木蓄积41.1433立方米。
2022年4月,被告人向某甲、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谭某某(已去世)位于秭归县杨林桥镇某村六组“黑湾子”(小地名)的山林,砍伐林木66株,立木蓄积16.4760立方米;购买陈某某(另案处理)位于秭归县杨林桥镇某某村六组“白瓦坳”(小地名)的山林,砍伐林木18株,立木蓄积16.3960立方米;购买谭某某位于秭归县杨林桥镇某村六组“黑湾子”(小地名)的山林,砍伐林木13株,立木蓄积8.0398立方米。所伐林木分别出售给王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
2022年6月,被告人向某甲在明知杨某某已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为40株的情形下,仍在杨某某位于秭归县杨林桥镇某村六组“沙坳子坡”(小地名)的山林内超额砍伐林木8株,立木蓄积0.9474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向某甲、吕某某、向某乙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超出许可数量的情形下滥伐林木,向某甲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1.8592立方米,吕某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0.9118立方米,向某乙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1.1433立方米。
法院审理
三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超出许可数量的情形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向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此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提醒广大群众,除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本单位、本人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树量、树种及方式等进行采伐。否则,即便是砍伐自家所有的树木或者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收购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并达到一定数量标准,都有可能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通讯员 王玉娥 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