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2 10:26 来源:三峡宜昌网
近日,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就原告吴某与被告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受害人吴某故意扩大损失的部分,依法说不。
曹某和吴某是上下楼邻居。2019年11月7日,曹某房屋卫生间漏水,造成楼下吴某损失。社区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4月1日,社区再次上门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后吴某提起诉讼,一审西陵法院委托辖区行业性专业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经调解,曹某承诺于2022年7月31日前做好自家防水处理,但双方就吴某房屋装修损失不能达成协议,吴某要求折价赔偿。
曹某提出两个方案,一是由曹某修复(修复部位仅限与曹某房屋卫生间漏水相关的合理部分,二是由吴某自己修复,曹某承担合理的费用。吴某不同意曹某方案一,对方案二又不同意调解人员提出的价位。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是老旧楼栋,设施设备老化,装修陈旧、楼上存在两户业主,申请较高的鉴定费用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遂根据生活经验,结合调解部门的意见,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吴某坚持申请鉴定。经西陵法院委托评估公司鉴定,认定吴某房屋装修损失因果关系无争议的部位维修费为2112.39元,与曹某房屋漏水因果关系存疑部位维修费996.1元,鉴定费10000元。
双方是楼上、楼下相邻关系,房屋建设年代久远,容易出现设施设备坏损现象,对此双方应该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房屋发生水管漏水后,曹某应该及时维修,避免对楼下住户生活产生更大影响,并对吴某财产损失予以合理赔偿。吴某作为受损方,应该本着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处理双方的争议。
双方经本地区基层民调组织多次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参考民调组织的处理意见,结合生活经验提出调解意见,吴某即便有异议,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出,但其执意申请鉴定,有违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与一审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差异很小,由此产生的鉴定费10000元,是吴某人为扩大的损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应由吴某自行承担。
对于与曹某房屋漏水因果关系无争议的部位维修费为2112.39元,法院予以采信。对于与曹某房屋漏水因果关系存疑部位维修费996.1元,按照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应由吴某就因果关系举证,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曹某赔偿吴某房屋装修损失2112.39元, 驳回吴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宜昌中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邻里关系和睦,互相帮助,生活能够得到许多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法院在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通讯员 尹暹宾、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