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莫“任性” 违法必追究

2023-06-16 10:11 来源:三峡宜昌网

信访是公民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逐级有序到指定场所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非法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违法信访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向某某为达非法目的,明知信访诉求无事实依据,仍长期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申诉信访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一审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向某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二审及再审,均予以维持,后经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核,均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

但向某某固执己见,于2008年6月刑满释放后,长期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申诉信访活动,其为制造影响,引起关注,起哄闹事,时间跨度长,次数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向某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处理结果不满,在网络上公然发布恐吓言论及辱骂司法人员的言论,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某某的上述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向某某既实施了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又实施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另外,向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结合坦白等相关情节,一审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信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群众通过正确的信访渠道、法定的信访程序、合法的信访方式到法定或指定的信访场所信访,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访就可“任性”,如果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不仅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出行,破坏社会稳定,而且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通讯员 兰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