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7 11:16 来源:三峡宜昌网
“定金”在买卖合同中被广泛运用,从大宗商品买卖到日常交易往来,“定金”的身影随处可见。但是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字样,就能构成法律上的定金呢?近日,伍家岗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公告送达。
2021年10月,宜昌的刘女士与某红木家具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由某红木家具公司向刘女士出售包括厨柜、餐桌餐椅等在内的共计15项家具,合同总金额约定为20万元,定金约定为10万元,并约定了交货时间。然而,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该家具公司并未按时交货,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交货时间,并约定供货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不能交货,视同违约,供货方需返还预付货款,并按照合同总货款的30%承担违约金。
交货期又过去了,该家具公司依然未交付任何家具,为维护合法权益,刘女士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付双倍定金并返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补充协议》产生的原因为某红木家具公司逾期交货,构成违约,现双方重新约定的最迟交货时间也已届满,刘女士主张仍未收到相应家具,故其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那么,若合同解除,解除后定金及货款应该如何认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该案双方虽然约定定金为10万元,但货款总标的额为20万元,则法定最高定金为4万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刘女士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而非更高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故对其主张某红木家具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刘女士支付的10万元中除4万元定金外,剩余6万元为预付货款。现合同解除,其有权向某红木家具公司主张返还货款6万元,且该公司需向刘女士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情况,只有“定金”具有罚则性质且有数额上限,当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擦亮眼睛,厘清各“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