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岩李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

2020-12-16 09:00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近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全省“扫黄打非”挂牌督办案件——贵阳云岩李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李某青、安某某、谭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判处李某峰、赵某两人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处五被告人罚金各1000元,作案手机六部、便携机三台和违法所得23353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0年5月15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侦破一起网络直播平台涉嫌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先后辗转全国多地,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青、安某某、谭某某、李某峰、赵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青、安某某、谭某某经预谋,通过网络搭建“萌芽”直播平台,对外推广并招揽主播,进行同性恋淫秽直播表演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峰、赵某担任直播平台客服,负责直播平台会员充值、监督主播直播情况及发放主播福利等工作。该直播平台自4月20日至5月13日,通过淫秽表演牟取会员充值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23353元。

经鉴定,涉案的1部片名为《LMG1654》属淫秽物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青、安某某、谭某某、李某峰、赵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李某青、安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峰、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