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苗
现在有不少标语口号总习惯缀上四个字:“人人有责”。笔者认为,这种“泛责任论”值得推敲。
责任是指分内应做之事,故有职责、尽责之说。做好了分内之事叫负到了责任,否则就要承担“未尽职责”的过错,即常说的要被“追究责任”。所以“责任”二字不宜随意放到某人或者某部门头上。再者,从法律角度讲,责任的界定,都有规范、严格的标准,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丝毫不能含糊、推诿、扯皮。你尽责了,当然应该肯定;你失职了,则必须承担“责任”。这样,“责任”就有了主、管了用。
轻易冠之“人人有责”,很容易被人为地变成“人人无责”。有些执法部门的责任人就是这样,出了事故他们左推右搡,推卸责任。或者追究起责任来追小不追大,追下不追上,追人不追己——“既然人人有责,何必纠缠于我?”这是他们惯常的逻辑,更是好多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