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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城区易女士打进电话:最近我们单位正在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工资报酬和工作时间,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专家解答:劳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内容中应具备的条款。这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此,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载明必备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押金
城区柯女士打进电话:我刚被一家企业单位招聘,单位要我交500元押金,这押金应该收吗?符合规定吗?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经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出资培训可依法约定服务期
伍家区赵先生打进电话:单位招聘我后,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与我约定1年的服务期,可以这么规定吗?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
在劳动关系运行中,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自下而上发展的需要,出资培训劳动者,培养成熟的劳动力或掌握专业技能的劳动者,以便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公平原则,谁培训谁使用,出资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获得一定回报,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约定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跳槽”,不得辞职,必须为出资培训单位服满期限。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履行,劳动者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地履行服务期协议;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应注意的:必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
试用期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夷陵区江女士打进电话:单位招聘我后,要我先试用三个月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这期间每月只发给我400元工资,这符合规定吗?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工资最低为500元/月。
终止劳动合同有新规
城区刘先生打进电话:我今年已55岁,工龄已经达36年,劳动合同明年6月到期,到期后单位可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吗?
专家解答: 《劳动法》实施以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弱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您明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您终止劳动合同。
女性“三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城区李女士打进电话:我劳动合同下月到期,但我现已有身孕,合同到期时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
由于某种情形的出现劳动合同应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而未立即终止,待续延一段时间后方予终止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逾期终止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自动续延。你现已怀孕,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能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经济补偿有相关标准
当阳邓先生打进电话: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8年,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按500元一年的标准支付我的补偿费,这样补偿合规吗?
专家解答: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