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多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省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包括: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保留的19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及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地市报新闻奖。
(二)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省作协、省广播电视局主办,在2015年以后进行过评奖的18个重大文艺评奖活动及湖北出版政府奖、湖北新闻奖、全省地市州报新闻奖。
(三)由宜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主办的三峡文艺明星奖、屈原文艺创作奖、宜昌文华奖及宜昌群星奖。
奖项子项以该奖项公布的章程为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当年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中获奖的(以正式颁奖时间为准),由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将奖励申请报告、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集中进行初审、汇总后,于当年年底前将获奖项目及奖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次年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不重复计奖。对符合本办法所列多项奖励条件的获奖作品,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对已获得市委宣传部文艺精品专项扶持资金的作品,扶持金额高于奖励金额的不再奖励,扶持金额低于奖励金额的按照奖励金额补差。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使用奖励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依法纳税的,由获奖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宜府发〔2014〕7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宜昌市对国家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的奖励细则
2.宜昌市对省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的奖励细则
3.宜昌市对市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的奖励细则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1
宜昌市对国家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的奖励细则
新闻奖
附件2
宜昌市对省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的奖励细则
附件3
宜昌市对市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的奖励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