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某快递公司运输、投递非法出版物案

2024-01-24 12:53 来源:湖北省“扫黄打非”微信公众号  编辑:周旺成  审核:金睿

近日,经咸宁市、嘉鱼县两级“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督办,根据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线索,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嘉鱼某快递公司涉嫌运输、投递非法出版物案作出了行政处罚。

该案系咸宁市查处的首起因快递公司未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导致非法出版物进入寄递渠道的案件。咸宁市、嘉鱼县以案件查处为契机,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快递企业进行警示教育,推动企业严格落实邮政快递业“三项制度”和“画像法”,坚决阻断非法、盗版等出版物流入寄递渠道。

案件来源

2023年5月,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核查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的涉嫌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线索过程中,发现涉案非法出版物由胡某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并通过嘉鱼某快递公司运输、投递至网络买家。

经咸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胡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移送嘉鱼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嘉鱼县公安局在立案侦查后,将嘉鱼某快递公司涉嫌运输、投递非法出版物线索移交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核处。

查明事实

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发现,胡某利用卢某身份信息与嘉鱼某快递公司签订大客户协议,于2023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嘉鱼某快递公司共寄递、运输胡某印制的非法出版物7780单。

其间,胡某以卢某名义共向嘉鱼某快递公司支付寄递费用5446元。嘉鱼某快递公司虽按照规定对大客户投递物品进行抽检,但检验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投递物品为非法出版物。

处罚结果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嘉鱼某快递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446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1、压实企业责任,扼断灰黑链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从事网络销售非法、盗版等出版物的重要运输、送达途径。为防范风险,规范经营,我国《邮政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快递企业应当执行的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嘉鱼某快递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未严格落实相关制度,造成使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寄递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后果。文化执法部门通过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倒逼快递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斩断非法出版灰黑产业链条,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2、发挥职能优势,推进行刑衔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嘉鱼县公安局在查处胡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发现嘉鱼某快递公司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法规的情形,并及时报告嘉鱼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嘉鱼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在咸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导下,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优势,协调嘉鱼县公安局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核处,确保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法条链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作者:黄茂盛(中共嘉鱼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唐华(嘉鱼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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