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的襄阳南漳司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处被告人司某某、廖某某、杨某12年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96万余元至34万余元不等罚金,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219万余元。
办案专班研究案情
2022年1月初,有群众在湖北省“扫黄打非”举报平台举报,反映襄阳某科技公司涉嫌推广运营一款改版黄色网络游戏。经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初步核查,发现该游戏为一款付费下载游戏,含有大量淫秽色情素材及动画,由襄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收款服务。
1月19日,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将该线索交由襄阳市核处。襄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经综合研判,指定南漳县“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执法部门查处。南漳县“扫黄打非”办公室迅速组织公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通过技术侦查快速确定该案犯罪嫌疑人身份,并于2022年1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廖某某、杨某成功抓获。
经查,襄阳某科技公司主要提供游戏类虚拟商品交易中介服务,司某某、杨某分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廖某某为该公司客服人员。2021年11月,廖某某从网上获知有人寻求黄色游戏网站代收款业务合作,便向司某某、杨某提议,利用该公司网站复制新建一个收款平台,为黄色游戏网站收取服务费以赚取佣金。司某某、杨某见利润丰厚,便一致同意接手该业务。司某某将该公司网站程序复制后,购买新域名,租用远程服务器,搭建一个专门用于黄色游戏收款的网站,并用该公司名义办理了企业支付宝收款账号,用于收转资金,为廖某某所联系的11个黄色游戏网站提供收款服务。截至案发,三人共为黄色游戏网站收取费用2100余万元,从中获利250余万元。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系黄色游戏网站仍为其提供销售虚拟卡密、自动发卡、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审询犯罪嫌疑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来源:襄阳市“扫黄打非”办
编辑:胡莹
出品:湖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