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毛某3次偷盗别人家菜地里的韭菜获利8元,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面对这样的判决,部分网友提出质疑:毛某的盗窃行为并未对被害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区区8元的获利远远不及盗窃罪规定的犯罪金额标准,最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拘留罚款等处罚,毛某的牢狱之灾是否太冤?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毛某被认定为“多次盗窃”一罪是毋庸置疑的。而针对“区区8元就要被判刑”的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我们应评判的是偷盗这一行为,而不该纠结其偷盗的金额多少。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院的判决更像是敲响的警钟,警醒我们应明确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做懂法知法的公民,决不触及道德与法律的红线。针对本案而言,无论偷盗金额是大是小,毛某已然跨越了法律红线,就要对其行为付出代价。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应当坚守法律原则,明白“法”与“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的“情”必须是建立在法律“原则”之上,只有人人都遵法守法,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
作者:三峡大学 王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