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纪委监委最新通报

2022-04-20 14:36 来源:宜昌发布  编辑:罗丹燕  审核:熊鹏

4月20日,解读“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一办法两细则”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现场解读“一办法两细则”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张 崧 宜昌市纪委常委

敖宗荣 宜昌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牵头负责人

王祖顺 宜昌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牵头负责人

●主持人

杜玉婷 宜昌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

今年3月

宜昌市纪委监委先后出台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的实施细则》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一办法两细则”)

出台“一办法两细则”,通过容错免责,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打消思想顾虑,鼓励党员干部建功新时代。对动员全市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围绕市委“六城五中心”战略部署,加快强产兴城,推动能级跨越,谱写宜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共十五条。

1.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容错纠错的含义、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了规范。

2.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可以容错免责、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具体情形。

3.第七条至第十条,对存在可以容错免责、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情形的处理方式和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的职责以及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申诉途径进行了明确。

4.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将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开展容错纠错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国有企业和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容错纠错工作的实施进行了说明,并对实施办法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原则要求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明确,容错纠错要坚持“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精准实施,容纠并举,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要求,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搞纪律法律“松绑”、包庇纵容的从严处理。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澄清正名工作实施细则》)和《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澄清正名工作实施细则》共十三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制定该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主要原则以及具体实施和配合的部门;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适用情形、不适宜情形、澄清方式、程序和要求等;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该实施细则的参照执行单位、解释部门、生效日期和效力。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共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制定该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主要原则和实施机关;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承办部门和协作部门,及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工作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被诬告陷害对象和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该实施细则的参照执行单位、解释部门、生效日期和效力。

■原则要求

➤《澄清正名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澄清正名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党员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及时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根据需要采取一定方式适时开展回访,进一步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正名工作效果,切实推动澄清对象履职尽责。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明确,应当坚持精准认定、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从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引导群众有序如实举报,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

宜昌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容错纠错和5起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2起容错纠错典型案例

➤案例1:市属某国企子公司投资项目亏损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市属某国企子公司按照《宜昌市城区菜市场提质惠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和宜昌市城区菜市场提质惠民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先后租赁并改造多家菜市场。2020年初,大多数菜市场改造项目处于完工待验收状态,其中50%以上处于市场培育期。受新冠疫情影响及疫后社区团购、电商销售冲击,多家菜市场摊位出租率低,开业后持续亏损。为减少投资损失,该公司自2021年4月起,先后解除6家菜市场的租赁协议,退出经营。

市纪委监委经集体研究认为,该公司租赁并改造菜市场造成投资亏损属实,但其初衷是推动菜市场提质惠民、增进民生福祉,在建设过程中已履行相应职责,突发疫情等不可抗力和难以预见的因素是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容错免责。

案例2:当阳市智慧停车场项目负责人李某违规组织施工案

李某,中共党员,当阳市某国有企业“智慧停车场”项目负责人。2020年6月,在该国有企业承建长途汽车站停车场和兴福村镇银行停车场项目过程中,李某为赶进度,在出租方与承租方尚未达成联合经营协议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导致两处停车场建成后因双方争议而闲置。因长期无人管理,2021年6月,两处停车场被职能部门责令拆除收费道闸,未能发挥实际效益。

2021年11月,当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该问题线索核查期间,李某积极采取措施,先后与出租方、承租方多次沟通协商,于11月18日促成出租方、承租方与承建方签订了联合经营协议,并在当天将收费道闸复装到位,随后投入运营。采用新模式运营管理后,承租方享受到分成实惠,表示愿意长期合作;出租方获得承租方这一稳定租户,收益有保障;承建方因停车场增收,利润分成比例同比提高10%。两处停车场也为当地居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实现多方共赢。

当阳市纪检监察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李某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错误,但鉴于其违规组织施工是为解决停车难问题,给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系出于公心,且在工作失误后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整改纠错,使该项目发挥出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李某的行为予以容错免责。

■5起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案例1: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副局长匡柏尧等工作人员“慢作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

2022年1月,有人实名反映匡柏尧等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存在慢作为的问题。经查,2021年6月,该局工作人员赴信访人所在地核实土地确权信息,发现承包合同上“村委会意见”一栏未签字,也无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该事项的会议记录,暂时未办理经营权证。7月,匡柏尧前去专题办公,与信访人、村党支部书记等人座谈,了解到信访人与他人的土地纠纷还未解决,决定暂时不颁发经营权证。此后,该局再次反馈信访人,匡柏尧亦前往村委会沟通协调。匡柏尧在办理该事项过程中积极履行了相关职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向匡柏尧进行了当面澄清。

➤案例2:对枝江市粮食发展中心副主任梁继荣“滥用职权”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

2021年12月,有人多次实名反映梁继荣滥用职权,非法征收、拆除信访人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养猪厂的问题。经查,2000年5月,周某某通过公开竞标获得董市粮管所养猪厂20年经营权。2018年3月,因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需要,枝江市将周某某养猪厂邻近的原董市米厂所建的水塔进行了拆除,未对周某某个人造成损失。2020年7月,周某某养猪厂买断经营权合同到期,但其拒不腾退房屋。该市粮食发展中心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应向枝江市粮食发展中心腾退归还养猪厂。周某某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梁继荣牵头负责的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未发现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信访人反映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5日,枝江市纪委监委在枝江市粮食发展中心召开相关会议对梁继荣进行了澄清正名。

➤案例3:对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联棚村党委书记吴广军、村委会主任胡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

2021年11月,有人实名反映吴广军、胡先存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经查,2015年,联棚村引进合作社开办农业设施项目,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对涉及农户予以征地补偿。联棚村在项目引进和资金补偿方面均按照村“三资”管理要求和点军区征地补偿政策执行,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信访人反映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30日,联棚乡纪委在联棚村支部大会上对吴广军、胡先进行了澄清正名。

➤案例4:对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土门村党委委员、村委会委员辛本荣“利用职权为他人违建房屋提供便利”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

2021年11月,有人实名反映辛本荣利用职权为同学胡某某违建房屋提供便利等问题。经查,胡某某所居住房屋系危房,存在多处安全隐患,经胡某某向土门村委会申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其危房进行了改造。未发现辛本荣利用职权为其提供便利情况,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5日,高新区生物产业园纪委在土门村全体村干部会议上对辛本荣进行了澄清正名。

➤案例5:对秭归县屈原镇北峰村原村委会主任李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

2021年4月,有人实名反映李斌在“厕所革命”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经查,北峰村部分村民采用两户联建模式进行厕所改造,其中信访人反映的联建村民虽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但符合两户联建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1500元补贴资金。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2月25日,屈原镇纪委在北峰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上对李斌进行了澄清正名。

大家关心的问题还有哪些

看看现场解答

三峡商报记者提问

根据《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应如何把握可以容错的情形?

答:开展容错纠错,关键是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的重要要求。《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可以容错免责的八种情形,第六条规定了四种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七条明确了可不予立案的情形。

归纳起来,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在主观意图上,区分是“无心”还是“有意”,重点看其是在推动工作中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导致的失误错误,还是明知故犯、故意违纪违法;二是在行为规制上,区分是“无禁”还是“严禁”,重点看是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试验中积极作为产生的失误错误,还是属于明令禁止后我行我素、有禁不止;三是在目的动机上,区分是“为公”还是“为私”,重点看其是为了整体利益、群众利益,在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还是为了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打着推动发展的旗号损公肥私、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相关因素,判断是否可以“容错”。

三峡晚报记者提问

符合容错情形的,如何启动程序?

答:启动“容错免责”有三种途径:一是被核查对象自行申请。被核查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认为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容错书面申请;二是相关单位、党组织代为申请。相关单位、党组织认为被核查对象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申请容错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三是纪委监委主动适用。各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对象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要主动开展核查,收集证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容错。此外,我们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容错申请后,经核查,发现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被核查对象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通过以上途径,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听取党员、干部及相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严格区分为公与谋私、试错与破纪,全方位为敢担当、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保驾护航。

宜昌发布记者提问

在哪些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开展澄清正名?一般都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答: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1.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2.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3.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失实结论,被检举控告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承办部门经评估认定有必要澄清的;

6.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1.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组织已掌握被检举控告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无法查证或查无实据,不能明确排除的;

3.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时,应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澄清对象个人意愿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和澄清范围。一般有以下六种方式: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和其他澄清方式。这些澄清正名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的,要同时使用书面澄清。澄清时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三峡日报记者提问

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是不是所有失实举报都是诬告陷害?

答: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坚持精准认定、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从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并不是所有的失实检举控告都是诬告陷害行为,必须要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峡广电记者提问

对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举报人,是否都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有哪些处理方式?

答: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将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1.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诬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3.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上述处分、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诬告陷害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将从重处理。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有关调查结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通报:

1.向被诬告陷害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

2.向诬告陷害本人宣布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3.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负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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