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丨我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申报承诺制

2021-03-18 09:23 来源:三峡日报  编辑:周云  审核:刘小凡

3月1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据悉,该《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规定》设立了负面清单,明确了禁设区域,例如卷烟零售点不得设立在中小学校周围。

根据《规定》,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外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时,可以试行采取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即宜昌市管辖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实行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就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产权面积、产权人(含共有人)、使用权取得方式、产权性质、详细地址等向登记机关作出承诺,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同时,对部分情形下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例如因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由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房屋已竣工验收,尚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可以用购房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作为权属证明;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允许多家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址多照”;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县、区范围内,且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增设同投资者、同经营范围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上注明增设的经营场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实行“一照多址”。(记者陈曦,通讯员田力、聂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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