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出台

2021-01-18 08:32 来源:三峡日报  编辑:朱云  审核:刘小凡

图为在宜昌市体育中心举办的2020年湖北省青少年田径锦标赛。

图为市体校学生为备战省十六运会积极训练。 三峡日报全媒记者 付蓓蓓 摄

本网讯(记者卞健鑫、通讯员李生智)记者从市文化和旅游局获悉,新修订的《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公布。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共七条,明确了对参加省级和省级以上重大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单位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经费来源等有关内容,修订扩大了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标准,强调了人才输送。

该《办法》设立大赛名次奖励、突出贡献奖、输送奖,奖励包括在奥运会、残奥会、青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宜昌籍运动员及其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家庭。代表宜昌在青运会、智运会、省运会、省锦标赛(只限每年最高水平一次锦标赛或总决赛)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入选备战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的宜昌籍运动员。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最高水平单项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优异成绩的宜昌籍运动员及其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为我市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进入省优秀运动队梯队(省直训练单位、省集训队等)的运动员;进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宜昌市体育运动学校)并获得省锦标赛前八名运动员的教练员。

2004年9月20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印发了《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2012年6月12日,我市对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家出台的最新相关法规、纲要、意见及省市各相关部门意见,为进一步激发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建设体育强市,保持政策激励机制全省领先,争取省十六运会办赛参赛双胜利,又修订了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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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

本次修订办法,扩大了奖励范围,增加了赛事类别和名次奖励

将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奖励名次从前三名扩大到前八名,新增了对青奥会、青运会、智运会前八名的奖励。根据省十六运会规程总则中关于省年度比赛计入省运会的规则,新增了对省锦标赛(总决赛)第一名的奖励。

提高了奖励标准,明确了分配比例和计算规则

本次全面提升了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奖励标准,其中获得奥运金牌的运动员可获得60万元的争光奖励,运动员获得奥运会银牌和铜牌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升。同时,提升了省运会的奖励标准。并对运动员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分配比例做出了调整。并对青运会、省运会集体项目和团体单项的计奖办法进行了明确。

突出了贡献奖励,修订新增了突出贡献奖

重点突出了对获得奥运会、残奥会前三名运动员家庭的贡献奖励。对入选备战奥运会等大赛的宜昌籍运动员给予参赛贡献奖励。提出对在备战参赛省运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参照省奖励办法,对大赛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称号。

强调了人才输送,重视过程培养,充分调动全社会输送后备人才的积极性

保留了向省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新增了对输送到省梯队(省直体校、省集训队等)的运动员每年给予伙食补助和服装补助。新增了基层单位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市体校)输送运动员,并代表宜昌参加省锦标赛获得前八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奖励办法规定,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处分的,将酌情减发奖金,直至取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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