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服务质效,做企业和群众的贴心人 ——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第8场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1-10-30 06:57 来源:三峡日报  编辑:覃江云  审核:刘小凡

10月29日,“民政为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第8场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发布会聚焦民生服务,详细介绍了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菊,市社会救助局副局长曹军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科长夏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徐伟宇,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张永勇发布新闻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杜玉婷主持发布会。 三峡日报全媒记者 付蓓蓓 摄

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问:目前在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高龄津贴“免申即享”。由“坐等服务”变“主动服务”。线上,坚持精准服务,依托宜昌“宜格服务”等城市大脑数据平台,开发推出高龄津贴在线申请和高龄津贴查询功能,优化界面交互、操作提示等功能;线下,坚持便民服务,对不会使用智能设备无法通过线上申请高龄津贴的享受对象,通过社区网格员帮办代办服务;二是政策依据便民查询。依托“宜格服务”提供老年人相关政策依据的线上查询功能,明确享受主体,办理事项的进度,确保养老服务政策落地落实。

整治殡葬行业问题

问:正在开展的社会殡葬中介服务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和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如何?

答:省纪委、省民政厅安排部署8月下旬到12月中旬开展社会殡葬中介服务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民政部等8部委安排部署9月至12月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

为做好两项专项整治工作,我们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民政局都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拨打市长热线12345或市民政局举报电话6224243。

创新救助申请模式

问:今年在社会救助申请模式上有哪些创新?

答:一是开通社会救助在线申请。目前已经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宜格服务微信公众号开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在线申请、查询栏目,实现了救助申请“随时随地”和“全省通办”。二是推行社会救助帮办代办服务。针对弱势群体不会使用智能设备的现状,通过推行“党建+社会救助”改革,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培养全岗精通救助顾问,通过信息系统监测预警、基层干部走访探访,实现主动发现,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完成社会救助申请。三是推行低保零资料申请快速办结。针对群众反映的“低保申请流程繁琐,自备资料多等问题”,我们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新,以“我要办低保”小切口进入,本着“把方便留给群众,把不方便留给自己”,推行了“低保零资料申请一周办结”改革。困难群众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签定承诺书和收入核查授权书就可以申请城乡低保,不需要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受理机关通过系统数据比对,入户核查,实现快速审核确认,一周办结。

规范协会涉企收费

问:市民政局是如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为会员企业减轻负担的?

答:一是制定“负面清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二是压实相关部门责任;三是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围绕涉企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聚焦涉企收费重点内容,细化量化整治内容4大类18条,逐条逐项查摆问题并逐一整改;四是发送倡议书及开展调研;五是开展诚信自律承诺;六是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七是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问:今年,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的稳定性。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实施“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增强就业内生动力。二是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服务和保障力度。在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型救助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物资+服务”救助模式,为有需求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巡访探访、帮办代办等服务。我们建立了特殊困难群体定期探访制度,明确了关爱联系人,推出助医、助洁、助餐等12类服务型救助项目,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邻里关照、党员下沉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孤寡、独居、失能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关爱服务。三是开展分散供养特困照料服务改革。按特困人员意愿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送医陪护等服务,乡镇(街道)与每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压实照料服务责任。改革后,分散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实行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分开发放,基本生活费每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分散供养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通过县、乡、村考核后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

养老机构备案要求

问:如今,开办养老机构已改为备案承诺制,请问养老机构备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养老机构应当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应当符合我国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要求。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备案统一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所需材料包括:1.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2.备案承诺书;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4.养老机构登记证书;5.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见习记者 刘清 通讯员 李海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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