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猇亭区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707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 引 号:01110087-5/2017-00060 有 效 期:长期公开 文  号:鄂价工服〔2017〕91号
关 键 词: 责任科室:办公室 主题分类:财政
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9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土地房产测绘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矿山救护服务等3项服务价格,通过市场竞争选择服务机构、形成价格。放开股权托管登记费、金融资产交易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大力推进相关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完善服务标准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经营者信用档案,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守信者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者截留定价权。

三、各有关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真实明确公示收费清单(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废止本地制定出台的相关收费文件,及时调整本地及所辖县(市、区)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相关服务价格(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78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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